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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7-6-5 16:20:31          
    

青水[2 0 0 7]1 5 6

 

各州(地、市)、县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我省水利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且从调查情况看,我省大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纳入到项目建设中,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治因水利工程建设而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各级水务(水利)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暂时的利益。要严格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做到谁建设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走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尤其是作为水利行业的建设单位要带头执行《水土保持法》,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表率。以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主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履行防治责任,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查处。 

    三、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规范行为。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编报水保方案作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予以加强。今后凡在建工程在立项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同级水土保持单位的审查同意,否则不予审批立项。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恢复。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治理经费,将水利建设中的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保设施,并有水保部门签署意见。水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各级水保部门要深入一线,加强指导,及时督促业主单位按方案开展治理,强化监督。

    五、履行监管职责,搞好技术服务。各级水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到工程建设中去,主动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编制水保方案的有关服务工作。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水保监测预报,及时报告水土流失情况、治理措施及成效、效益状况,为各级领导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0 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水工程建设 预防保护 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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