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方案报告表。
4、凡属省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项目所在州地县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所属的州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省水土保持局备案;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颁布后,要严格按新标准进行编制。凡是对主体工程了解不清楚、分析不足、水土流失危害预测不正确的,防治措施体系过粗、临时措施不到位的,监测不具体、不能指导监测工作的,投资概算不合理不准确、工程量与投资不一致、独立费明显不足的,不符合政策及非技术性错误过多的方案一律不能通过。
6、编制单位的资质要符合要求,不得卖证借证,编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审查。
7、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必须附有方案编制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管护责任以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承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监测工作的委托书、当地水行政部门对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的确认函等。
8、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会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部门负责人和工程主设人员要到场,方案编制的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采取高质量的多媒体形式汇报,会场要悬挂大比例尺的工程图件。
9、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要求,严格遵守水利部规范方案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评审单位收到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没有达到要求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退回建设单位;对达到要求的提前三天发会议通知,将材料送达专家,同时组织有关专家查勘项目现场;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时修改报告,对不按要求修改的报告不批复,报告修改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重新评审。
10、根据水利部保监〔2005〕22号文“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收取方案评审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
11、聘请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青海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类型,每次抽取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12、要求评审专家,树立良好的技术评审形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对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吃、拿、卡、要,不得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劵以及正常评审费以外的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本规定由青海省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