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6-04-07 15:09:15          
    青 海 省 水 利 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青水〔2005〕301号

各州(地、市)、县计委、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工作“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切实控制全省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减轻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是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逐年增加,一方面为我省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造成了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有的还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预防监督工作作为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以水土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明确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关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水利部有关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协调计划、环保、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 水保[2001]12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铁道部 铁计 [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水利部规计[1996]15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水保[1998]4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水保[2004]16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部门间配合,从源头上把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等其它有关手续。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跨省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利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开发建设项目及跨州(地)、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州(地)、市、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州(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有管辖权的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版权所有2004,青海水土保持
未经水土保持局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sb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