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土保持“三区”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进行青海省水土保持 “三区”划分。 1 重点预防保护区 范围界定:该区包括长江、澜沧江源头,黄河、大通河上游除冰川、雪山以外的区域,人为活动较少的内陆河区和天然林区,以及其它侵蚀模数小于2500t/km2·a,植被覆盖度大于40%,治理程度大于70%,且集中连片(面积大于20 km2)的地区。总面积35.05万km2,水土流失面积10.52万km2,分别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48.53%、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9.69%,涉及7州(地、市)25县。 区域特点:该区森林分布随海拔、纬度增加而降低;灌丛包括高山灌丛和温性灌丛,高山灌丛主要分布在海拔3000~4000m的山地阳坡和半阳坡,温性灌丛主要分布在河谷两侧低山;该区草本植被群种约121种,是当地牲畜的主要食料来源,草场类型有草甸草场、灌丛草甸、草原草场、沼泽草场、森林草场和荒漠草场;分布有极具高原特色的名贵药材(雪莲、大黄、虫草等80多种),以及营养价值很高的多年生草本植物蕨麻(素有“人参果”之称)和野生食用菌类。区域内“三江源”属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防治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保护现有森林、草原植被,防止乱伐、乱挖、滥垦;封山育林,依法保护天然植被,保护、抚育、更新天然次生林,加强水源涵养林保护;制止毁林毁草、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和陡坡开荒,及时查处毁林事件,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设置隔离带、设立标志牌、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制定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管理维护已有水土保持治理措施,使之充分发挥效益。 2 重点监督区 范围界定:该区主要分布在马可河河谷及城镇周围生产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地区。总面积1.75万km2,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2.42%,水土流失面积1.40万km2,占全省水土流失总面积的3.95%。涉及龙羊峡以下黄河干流河谷区,湟水中下游区,内陆河区的格尔木市、冷湖、大柴旦、茫崖镇,通天河下游区、玛可河河谷等地区。 区域特点:该区矿产资源丰富,石油、石棉、天然气、盐业、水电梯级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相对集中,植被覆盖度差,农牧业活动频繁,草场超载严重,导致土地荒漠化、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等,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其中,黄河干流水电梯级开发是国家级重点监督区。 监督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建厂、修路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普查登记,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审批、监督、检查、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实施进度、质量、完成情况,督促开发建设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减少原生地表破坏、植被破坏,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破坏原生地表、破坏植被,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案件,依法调查、勘验、取证,立案处理,并进行恢复治理。 3 重点治理区 范围界定:该区主要包括东部黄土高原区(涉及海东地区,西宁市,黄南州尖扎县、同仁县,海南州贵德县,海北州门源县、海晏县)、龙羊峡库区(茶卡盆地东南部、贵南县)、环青海湖流域各县的农业区、柴达木盆地绿洲开发区(包括格尔木、诺木洪、香日德、德令哈、大柴旦绿洲开发区)以及长江、黄河源头草原(场)退化、沙化区(玉树州、果洛州草原(场)退化、沙化区)。总面积35.43万km2,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49.05%,水土流失面积23.51万km2,占全省水土流失总面积的66.36%。 区域特点:该区山脉、河谷相间,山丘连绵起伏,河流切割强烈,形成高山、峡谷、丘陵和河谷川台地等地貌类型;风化残积物、黄土、次生黄土、高山草甸土、高山草原土交叉分布;灌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替代变化。由于气候变迁,人为影响等原因,土地荒漠化、沙化日益加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土壤侵蚀模数5000t/km2 左右,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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