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绿化区火灾,巩固绿化成果,保护绿化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西宁市南北山绿化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绿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的十月一日到翌年的五月一日为本绿化区重点防火期。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绿化区火灾,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上级行政部门,防火组织或消防部门,并及时进行扑救。
第三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进行扑救。火灾未扑灭之前不得撤离火场;火灾扑灭后,应留有足够人员监守火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复燃。
第四条 在林区或山边林缘,禁上下列行为:
(一)吸烟等随意用火;
(二)使用枪械狩猎;
(三)野炊、烧杂草、烧火取暖、烧山驱兽、火把照明和迷信用火等违章用火。
第五条 绿化区重点防火期内,在四级以上(含四级)高火险天气,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防火戒严区,规定戒严期,发布戒严令,并组织治安、对防火戒严区进行管制,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六条 未成年人、痴呆疯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未成年人、痴呆疯病人等造成森林火灾。
第七条 在林区、林缘参观、旅游、登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绿化区防火规定、接受管理。
第八条 绿化区应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设置火情了望台(哨),在林区、林缘开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立绿化区防火通讯网,配备消防器械。
第九条 扑火中急需的物资、设施、运输工具和扑救人员食品,由绿化区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供应和配备。
第十条 绿化区防火领导小组,对下列火灾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起火地区属地、区交界处,需要邻区做应急准备或采取行动的;
(二)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火灾;
(四)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五)国有林场、旅游景点、重点林区发生的火灾。
第十一条 扑火期间的扑救费用和开支,应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火灾发生地所属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对扑救绿化区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绿化区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及时调查火灾案情,依法追究肇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野炊烧烤、狩猎、上坟擅自用火的,按照《南北山绿化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绿化区火灾的,应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对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长岭绿化区按各自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绿化区 防火组织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导致绿化区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损失的;
(二)对扑救绿化区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绿化区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通知,造成损失的;
(四)虚报、瞒报绿化区火灾灾情的。
2 0 0 6 年 1 1 月